当前,中国已经进入博物馆快速发展时期。然而随着博物馆数量的增长,规模的扩大,免费开放政策的实行,博物馆也面临着艰巨的挑战。博物馆的专业化品质、社会服务能力、管理水平都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在此形势下,如何不断加强博物馆的法制建设,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我国博物馆法规建设回顾
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博物馆事业就处于一条探索、发展的道路之中。经过60多年的学习和摸索,政府也不断出台了一些博馆相关的规章制度。
如1979年6月29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颁发的《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对中国博物馆的性质、任务作了明确规定,指出博物馆是“文物与标本的主要收藏机构、宣传教育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章为“馆藏文物”管理条例,着重对馆藏文物的收集途径、陈列展览、分级管理和修复原则等作出明确法律规定。
1985年1月,文化部、公安部印发的《博物馆安全工作规定》,提出“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逐级安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内部治安管理,积极推进综合治理,该规定对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1986年6月19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颁布《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对藏品的接收、鉴定、登账、编目、建档 、提用、注销、统计、保养、修复和复制作出规定,确保藏品保管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1987年2月3日,国家文物局颁布了《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将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又分为一、二、三级。建立严格的定级标准对文物的鉴定、管理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1989年12月26日,国家文物局、财政部颁发《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文博单位的财务管理应根据单位的不同特点和收支情况,分别实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或自收自支的管理办法,这有利于文博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文博单位的健康发展。
2005年12月2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博物馆管理办法》,对博物馆设立条件、申报程序,藏品的管理与展示,博物馆公共服务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2008年2月5日,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建立了博物馆分级制度和评估标准,加强了博物馆的行业科学管理,推动了博物馆的质量评估体系的建立。
2008年3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了《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针对目前博物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立法中设置相应的制度、措施予以解决,我国博物馆的立法工作具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从以上这些博物馆相关条例和规定可以看出来,虽然我国颁布了一些博物馆相关的条例、规定,但是博物馆法规建设明显仍是一个薄弱环节,缺少一部或者几部专门性、系统性的博物馆法律,这对我国博物馆事业积极、健康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阻碍作用。加强博物馆的法制管理,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博物馆法,不仅是对我国目前博物馆事业所取得的重大成果的法律认可,更是未来博物馆事业发展的风向标,对博物馆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博物馆发展面临新问题
从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初,虽然经过30多年博物馆行业专家学者的研究和论证,但是至今为止博物馆法还没有制定和问世,可见《博物馆法》的制定和实施不是一个简单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进入21世纪,在新形势下,博物馆又面临一些新的问题。2008年1月23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从2008年开始,我国国有博物馆陆续实行免费开放政策,各省、市、县级博物馆的免费开放迎来了公众对博物馆参观的热潮,迅速增加的参观人数一方面说明了博物馆免费开放政策的深入人心,充分发挥了博物馆的教育职能。另一方面也对博物馆的管理带来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挑战,如博物馆开馆的时间安排、藏品的安全问题、陈列展览的质量问题、博物馆资金来源问题等。如何有效地解决免费开放带来的问题,既保证博物馆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又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观众参观的需要,这急需国家和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相关的博物馆法规条例,推动博物馆的法制建设。通过制定《博物馆法》建立一个长远的标准,明确博物馆的权利和义务,完善博物馆的硬件设施、扩充人力,确保博物馆下一步工作的科学进行,提高博物馆的贡献率。
近年来,我国经济和文化高速发展,通过政府的大力支持,国有博物馆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民营博物馆也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据中国博物馆协会2012年公布的数据表明,截止到2011年底为止,全国博物馆总数达到3589个。其中,国有博物馆3054个、民办博物馆535个。民营博物馆作为我国文化事业领域的一支生力军,在保护珍贵文物,传播文化知识,发挥社会教育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民营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相比,仍处于弱势,很多方面不能享有与国有博物馆同等的地位,缺少必要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扶植,发展中遇到不少的困难和问题。如资金来源单一、藏品来源单一、日常开销较高、缺乏社会支持,另外由于国家缺少对民营博物馆相关的法律规定,导致其在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的混乱。
发展民营博物馆,加强博物馆立法是关键。只有让民营博物馆享有同国有博物馆同等的地位,以法律形式给予民营博物馆制度和政策保障,将民营博物馆真正纳入到我国的文化事业中来,才能使其更好地为文化建设服务。
关于博物馆立法的思考
我国的博物馆法制建设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制定一部综合性、完整性的博物馆法是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生活发展的客观需要,这对我国未来博物馆的健康发展也同样具有重大的指导和规范意义。
近十年,我国博物馆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博物馆的免费开放,社会各界对博物馆事业的认识、重视程度普遍提高,而且国家财力也具备一定的能力,中国博物馆立法的时机已经到来。
要加快博物馆的立法,必须首先解决人们的认识问题。我国博物馆立法工作之所以发展缓慢,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对其重要性认识的不足。前任国家文物局局长,现任故宫博物院院长单霁翔先生在《国家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答记者问会议上指出,要加快构建法治完备、体制健全、机制合理、规范有序的文物保护体系和文物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入21世纪,我国博物馆事业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光靠行政手段和行政规章是不够的,必须要借助于博物馆法,只有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双管齐下,才能保证博物馆事业科学发展。
制定中国的博物馆法律法规首先必须从国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中国目前博物馆发展的整体情况、面临的问题,可以引进国外先进的博物馆法制经验,但不能全盘接受。在认真研究我国博物馆的实际情况后,制定中国特色的博物馆法。
制定博物馆法律法规还必须符合博物馆自身的发展规律。不能脱离博物馆的性质和任务,科学、严谨、有效地促进博物馆管理体系、理论体系、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使博物馆行业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
制定博物馆法律法规不能由少数人独断独行,要在全社会内开展博物馆法的建议和意见的征求。制定博物馆法不能缺少业内专家学者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同样,博物馆法的制定和实施也离不开广大公众的参与。反复论证,集思广益,坚持从民众中来到民众中去。只有拥有扎实的公众基础,博物馆法才能在全社会内有效地实施下去。
博物馆立法,是中国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切实加强博物馆的立法工作,才能保证博物馆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而真正建立中国特色的博物馆体系。(来源:中国文物信息网 孟庆龙)(陈淑娟选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