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全省文物安全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保护管理责任,防范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文物局对各市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文物安全目标责任的考核。各市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文物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文物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省文物局组织实施。省文物局安全督查处负责目标考核的指标分解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省文物局根据文物安全形势和任务,制定下达年度文物安全工作目标,提出文物安全工作主要任务和要求。
省文物局安全督查处根据年度文物安全工作目标,草拟年度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考核内容,经省文物局局务会议审议后,由省文物局同各市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后实施。年度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
第六条 目标考核的数据统计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当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各市州文物(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将上半年、上年度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自查总结报告报送省文物局。
第七条 省文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各市州文物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于7月31日前组织半年度检查,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年度考核。在此之前,各市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完成对本辖区和所管理的责任单位的考核,并完成自查自评工作。
第八条 目标考核内容以《甘肃省文物局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中所列内容为主。特殊情况下,可根据上级要求和当前工作增加考核内容。
第九条 目标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由考核组对照年度《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分别进行评分。省文物局日常赴各市州督查、抽查时了解的情况,应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第十条 目标考核采取评分制。设定标准分为100分。考核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为达标;
(四)考核得分不满70分的为不达标。
第十一条 辖区内文物系统管理的文物单位之中,年度内发生一起《甘肃省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为较大突发事件(Ⅱ级)的,市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发生一起重大突发事件(Ⅰ级),考核为不达标等次。
第十二条 目标考核结束后,由考核组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省文物局局务会议审定后予以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考核结果同时抄送同级政府和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目标考核为优秀的,由省文物局给予通报表彰;目标考核不达标的,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对目标考核达到良好以上等次的市州,省文物局将对其安全工作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各市州文物(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省考核组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并保证其真实性。在省考核组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时,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对考核组的调查设置障碍。
第十五条 被考核市州文物(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弄虚作假,提供假信息、假资料,经调查核实后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造成考核失实,骗取有关荣誉的,予以撤销并进行行政追究。
第十六条 考核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