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华亭市博物馆。
第三条 本馆地址为华亭市文化街四馆两中心院内。
第四条 本馆是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本馆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馆的宗旨是收藏、保护、传承、弘扬华亭优秀历史文化,提升公众的艺术和科学素养,向公众提供公益文化服务。
第七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藏品管理:根据本馆的性质与定位,有计划地进行文物和藏品的征集,并对藏品进行科学管理和保护;
(二)陈列展览:以本馆藏品为基础,举办体现博物馆特色的基本陈列和临时展览,传播文化知识,为社会提供文化传播和教育的平台。
(三)学术研究:举办学术培训,进行有针对性的社教活动,为社会科研提供有效的资料和素材。
(四)社会教育: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知识,充分发挥博物馆社会教育职能。
(五)公共服务:进一步优化职能,提供多元化公共服务。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博物馆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博物馆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主要是在全国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所有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观众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二)免费享有博物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三)对博物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观众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
(二)遵守博物馆有关管理规定;
(三)爱护博物馆的文物藏品和设施设备;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博物馆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博物馆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博物馆宗旨,维护博物馆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维护观众权益,保护观众个人信息安全;
(五)保护文物安全,依法合理利用文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三条 博物馆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博物馆党支部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博物馆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和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博物馆应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博物馆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博物馆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博物馆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应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博物馆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博物馆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博物馆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博物馆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条 博物馆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由馆长任命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馆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华亭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核准。
(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博物馆的情况发生变化,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是博物馆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博物馆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博物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华亭市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